防范非法期貨
【典型案例】吳某某通過虛構期貨交易的龐氏騙局進行集資詐騙案

文書編號:(2013)錫刑二初字第0006號


一、案情簡介

2009年3月,被告人吳某某與妻子許某某出資注冊成立了無錫市永事達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事達公司),經(jīng)營項目是建材、金屬材料、化工產(chǎn)品、針紡織品及原料、電子產(chǎn)品、橡塑制品的銷售等。2010年11月,被告人吳某某又與他人在南京市共同出資設立了江蘇錦融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融公司),經(jīng)營項目是金屬制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初級農(nóng)產(chǎn)品、電子產(chǎn)品、機械設備的批發(fā)和實業(yè)投資。但兩公司實際上均從事期貨、現(xiàn)貨的相關業(yè)務,實際控制人均是被告人吳某某。

因永事達公司的經(jīng)營情況不佳、客戶不多,被告人吳某某即采用“虛擬交易”的方法來提高知名度,發(fā)展客戶。為了誘騙客戶將資金交給他,被告人吳某某本人及其聘用的陳某某、許某某、陳某、翟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施某某、李某某、鄭某等人,在社會上公開宣傳永事達公司“炒期貨”能帶來較高收益,吸引他人投資。被告人吳某某還通過與投資人訂立《委托理財協(xié)議》,承諾由永事達公司代為操作期貨交易,與客戶風險共擔,按照37的比例與客戶分配期貨交易盈利,期貨交易虧損不足投資金額30%時,永事達公司承擔虧損額的30%;虧損額超過投資金額30%,超出部分由永事達公司承擔,其余部分仍由永事達公司承擔30%的方法,降低投資人對于投資風險的擔憂,騙取他人的信任(其中少數(shù)《委托理財協(xié)議》和向投資人出具的收據(jù)加蓋的是錦融公司公章)為順利募集資金,被告人吳某某虛構期貨交易的品種、點位和盈利情況,將后期收取的投資人資金當作期貨交易的“盈利”分配給前期的投資人,造成其為他人代為操作期貨交易回報率高的假象,從而欺騙更多的人投入資金。

20096月至20125月,被告人吳某某以永事達公司和錦融公司的名義,在未經(jīng)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情況下,采用前述欺騙手段,以代為操作期貨交易為由,先后向江陰、上海等地的陸某某、王某某、翟某某、仇某某、季某某、劉某某、徐某某、孫某、金某某、張某、陳某某、凌某某、承某某、葛某、張某某、許某某等400余人非法募集資金共計1.7億余元。

上述騙取的資金,除大部分被被告人吳某某作為“盈利”用于給投資者“分紅”外,還分別用于開辦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彌補投資損失以及購買房產(chǎn)、汽車和個人揮霍,到澳門賭博等。至案發(fā)時,造成投資人實際損失共計7 000余萬元。

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吳某某至南京市玄武區(qū)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采用委托理財?shù)姆绞椒欠ㄎ展娰Y金,并通過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用后期收取的資金當作期貨交易的“盈利”分配給前期的投資人,以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社會公眾的集資款,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由扣押機關江陰市公安局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尚未追繳的贓款繼續(xù)予以追繳,無法追繳的,責令被告人吳某某退賠,發(fā)還被害人。


二、案件啟示

期貨交易風險較高且客觀存在、無法消除,投資者在參與期貨交易時須對此有清醒的認識,不輕信關于期貨交易能夠獲得高額回報的宣傳。另外,投資者認為確實需要委托專業(yè)人士或專業(yè)機構進行交易的,應選擇具有合法期貨資產(chǎn)管理業(yè)務資格的期貨經(jīng)營機構。


(本案采編自中國期貨業(yè)協(xié)會期貨投教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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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4